世界其它区域销售和送货通用条款

 

1. 通用条款

1.1 在这些销售和送货的通用条款(“条款”)中,术语“Kvaser”表示Kvaser公司;“购买方”表示从Kvaser购买产品的任何人或单位;“合约”表示使得购买方从Kvaser购买产品生效的任何协议;“产品”表示Kvaser出售或许可的任何硬件(包括固件)和软件(包括任何驱动程序和API)。

1.2 对于任何Kvaser销售和送货以及任何Kvaser提供物,这些条款都具备法律效力。与这些条款内容有所冲突的条款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Kvaser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地进行确认)。

1.3 仅在Kvaser已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订单或完成订单时合约才视为结束。除非Kvaser提前以书面形式接受,不可退回产品(除非有缺陷),也不可取消合约。如果没有明确指定Kvaser提供物的有效期限,那么货物的有效期限限定为从发货日期开始的10天。

 

2. 价格和付款

2.1 产品价格将在提供物中说明,或者可以参考达成合约当日的有效价格表。价格包括产品包装的人工费用和包装物成本。产品价格不包含任何关税、增值税、收入税或任何购买方所在国家征收的其它税收。征收的任何这种税额(不管在货源所在地还是别处)都将加到产品价格上,应当由购买方支付或承担。

2.2 所有送货都是从工厂发货(Kvaser总部位于瑞典的Mölndal,INCOTERMS 2000)。Kvaser应当有权在发货时开具发票。付款条款是从收到发票日期的最后一天或发票上产品发货日期的30天内。

2.3 在合约结束一直到产品发货这段时间,Kvaser可以在发货之前自行决定取消给予购买方的任何信用并请求预付货款或采取任何其它合适的交易安全措施。

2.4 产品名称权仍然属于Kvaser,直到Kvaser全额收到款项后才属于购买方。如果付款发生问题,即使产品已经被配送到购买方处,Kvaser可以终止合约(立即生效)并恢复产品名称所有权。

 

3. 发货

3.1 产品将在约定的发货日期发出。如果Kvaser发现无法按照合约中约定的发货日期进行发货,Kvaser应立即书面通知购买方,说明延迟发货的原因并给出可以发货的最早日期。如果由于购买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延迟,发货日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推迟。

3.2 如果由于Kvaser的原因造成延迟发货,则适用下列条款:

(i) 每满两个星期的延迟,Kvaser应承担产品价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应超过产品价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仅应当基于实际延迟发货的产品的金额。如果延迟发货的数量不满整批货物的百分之五,则不承担违约金。

(ii) 如果发货延迟到购买方有权利要求最大罚金并且产品仍然没有发出,购买方可以书面要求在最终的合理期限内发货(这个最终期限不应少于两个星期)。如果Kvaser没有在这个最终期限内发货,则购买方有权终止这部分延迟发货的合约(因为仍然没有发货)。如果Kvaser发货延迟,但是这种延迟由购买方引起,则Kvaser不应承担由购买方造成的额外延迟期限的违约金。

3.3 此处表述的延迟发货的解决方法是购买方可以得到的所有且仅有的解决方法。因为发货延迟而对Kvaser进行任何其它索赔均不受法律支持。

 

4. 缺陷产品的责任

4.1 如果发送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Kvaser有责任对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从产品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但是,如果包含在产品中的软件不适合进行维修或更换,Kvaser可能会决定(单方面选择)将产品召回(而不是维修或更换)并向购买方退回产品的款项。任何维修或更换都应由Kvaser公司决定并承担成本,可能会收取合理的费用。退回或拒收的产品应发送到Kvaser公司(由Kvaser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所有退回或拒收的产品都应当带有购买方提供的报告,说明退回和/或拒收的原因。这项责任不覆盖因购买方或第三方错误操作产品而导致的缺陷。

4.2 此处表述的缺陷产品的解决方法是购买方可以得到的所有且仅有的解决方法。因为产品缺陷而对Kvaser进行任何其它索赔均不受法律支持。

 

5. 其它条款

5.1 “产品”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是并应是Kvaser公司或其许可授予方(根据情况而定)的专有产权。如果任何软件会构成产品的组成部分或包含在Kvaser所发送的货物中,则这种软件始终应当视为提供给购买方实现非专有的许可协议,目的是使得产品根据规范运行。

5.2 Kvaser或购买方在任何情况中都不对间接或作为结果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购买方将非Kvaser提供的硬件和软件一起使用“产品”而导致的后果,Kvaser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某些“产品”需要与非Kvaser公司提供的软件和硬件一起使用。当这种结果因非Kvaser提供的软件和硬件导致时,Kvaser关于这些“产品”功能、容量和性能的信息不应构成任何形式的义务或保证。

5.4 不可抗力因素应视为“合约”的免责庇护(如果此不可抗力因素在签订合约时无法预见,不是由寻求免责的一方导致,其妨碍一方的合约履行,使得继续履行合约变得超常困难)。

5.5 任何“合约”均应由瑞典法律管辖和解释。与“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论、矛盾或诉讼最后均通过仲裁按照西瑞典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应当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应当是瑞典的哥特堡。仲裁处理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是英语(除非双方都在瑞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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